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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公設電視法修正 申請資格更明確
記者/洪子晰
(2017/06/1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7日宣布完成「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修正,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事業的主體資格及條件更明確。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參考各界意見後,完成「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第4條修正,將原條文內的「政府機關」及「行政法人」刪除,僅限於「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的條件更為明確。

 翁柏宗說明,「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第4條修正為「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而這項辦法後續將依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使政府依法捐助的財團法人,在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能有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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