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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訪記者納責任制? 傳媒工會:惡化媒體業勞動條件 |
記者/潘冠儒 |
(2017/04/26 PM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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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5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審查「持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採訪證及隨同正副總統出訪隨團記者」是否納入《勞基法》84-1條,俗稱「責任制」。引發工會代表到場抗議,痛批這根本就是進一步惡化媒體業的勞動條件。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代表資方的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羅國俊強調,以採訪奧運為例,報社頂多拿到一張攝影證,萬一記者排休、或當天工時用完,沒拍到金牌畫面對得起讀者嗎?他強調,成本絕不是考量重點,且一定優先考量員工身心健康,更不會「包山包海」。
根據苦勞網報導,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鄭一平認為,這種說法並不合理,對於長時間的採訪,主管有很多方式可解決,例如加派採訪人員,或不同媒體間的策略合作,根本不需納入責任制。他也質疑,去年勞動部已經開了「七休一」的後門,導致媒體業可連續工作12天不違法,「這樣還不夠嗎?」
據報導,台灣新聞記者職業工會理事長鄭超文也指出,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時,中國時報和聯合報曾派出30人的採訪團,現在媒體卻只派出三、四個人去採訪奧運,他提到,上屆奧運某家媒體甚至只派一位攝影記者,結果記者「操到爆肝」,採訪到鞋子都裂掉了,直指資方不想解決人力問題,反把責任丟到員工身上,呼籲勞動部絕不能隨便放寬84條之1的適用。
會後,勞動部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金蓉表示,記者出國採訪是否納責任制部分,勞資雙方對於工作狀況的陳述差異很大,諮詢會還須多蒐集意見,了解實際狀況是如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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