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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兩公約 NCC:未來節目輸入、輸出不必申請
記者/林瑩真
(2014/11/28 PM08:0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依據國際公約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中28、29條廣播電台輸出或輸入節目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條文,未來只有大陸節目在台播放前,需要經過文化部審議,其餘節目輸入或輸出,都不需事前申請。

 廣播電視法第28條規定,任何類型節目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第29條規定,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國內節目轉播國外,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這些法條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 NCC表示,今年3月收到台北流行音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節目輸出申請,發現廣播電視法條違反兩公約精神,因此提案檢討。

 NCC決議未來將修法刪除這兩個條文,在修法完成前,節目輸入或輸出,都不需事前申請,但由於大陸地區節目輸入的部分適用於大陸地區本身的相關規定,且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故大陸節目來台仍須通過文化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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