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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告自由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 : 已盡媒體查證義務 |
記者/劉雅文 |
(2014/05/11 PM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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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自由時報報導中天電視台於新聞時段全程轉播中國節目,遭中天電視台以加重誹謗罪提告,士林地檢署4月28日公布不起訴處份,承辦此案的翁姓檢察官表示,經調查後發現,自由時報已盡了新聞查證的義務,部分內容錯誤是可以被容許的,並沒有惡意誹謗的嫌疑。
面對外界質疑翁姓檢察官所提出的「新聞可受公評」尺度,翁姓檢察官強調,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媒體報導是否專業、符合社會基礎價值,應該是可受公評的一件事,根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範疇,還不構成加重誹謗罪。
以這次的案例,翁姓檢察官認為,自由時報有盡到查證的義務,而有查證過後的報導,是可以接受社會大眾的討論及批判的。自由時報是根據網路上網友的熱烈討論,發現網友大肆討論中天以新聞台播放此節目,是否有失新聞專業性,再加上報社自身監看,觀察到中天在跑馬燈上打出「我是歌手總決賽全紀錄」等字眼,所以判定中天全程轉播,並非憑空捏造,因此,翁姓檢察官認為,自由報導內容雖然有誤,但是並非企圖惡意誹謗。
此外,針對中天質疑檢方並未傳喚自由撰稿記者以及主管高層等,翁姓檢察官表示,除了自由時報的發行人及社長外,其餘八人皆有到場說明,也將撰稿記者的初稿一一檢核過,檢方不如中天所形容的略而不提、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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