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特稿】編輯室公約也應規範編輯記者新聞自律 |
記者/呂思逸、繆宗翰 |
(2013/05/05 PM08:55) |
|
|
|
台灣解除報禁後,政府對於新聞內容規範傾向鼓勵媒體自律。由此可見外部新聞自由已經逐漸獲得保障,但在商業經營下,內部新聞自由程度已經成為新聞是否專業的重要指標。然而保障內部新聞自由除了限制資方不得干預新聞立場外,編輯室也應具備對新聞專業的自律。
1936年英國「衛報」創辦人C.P.Scott逝世,繼承者將所有權信託給由報社資深員工與意見領袖組成的「史考特信託」。信託後《衛報》鼓勵員工入股、開放員工代表參與選任總編輯。報社營利所得利潤主要用於媒體集團發展;而新聞採訪報導方針則由編輯與記者獨立決定,高層並不干涉。在這個部分可以明顯看出,信託規範了《衛報》資方不得干預編輯的明顯態度。
除了限制資方的干預外,《衛報》編輯室公約中更展現記者與編輯的高度新聞自律。其中提到為了維護新聞專業及創辦人精神,數十頁的內文中詳細規範新聞來源、不具名新聞處理、資訊引述正確性、限制自殺新聞報導方式,以及記者能否收取外界報償等細節,更明文嚴禁記者、編輯受賄。
資深媒體工作者徐元春曾在蘋果日報專欄中表示,記者及編輯缺乏自律規範,新聞獨立自主權可能會被濫用、甚至無限上綱。媒體工作者在約束老闆行為的同時,恐怕也要認真用一套嚴格標準來規範自己。
無論是NCC版、台大版或民進黨版的「反媒體壟斷法」,主要規範的範圍仍著重於限制媒體規模,保障外部媒體自由。但近期國內媒體錯誤頻傳,原因多半是媒體專業素養不足,與資方干涉及媒體規模沒有必然的關係。
從衛報的案例中可以明顯看出,除了規範資方外,編輯室內部有高度新聞專業自律,也深切影響著媒體的品質。國內媒體或許應該汲取經驗,才能維持媒體社會公器的高度專業品質。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