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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翻拍蘋果照片無罪定讞 學者:不符新聞專業
記者/蔣鈴鈴
(2012/10/18 AM11:50)

 聯合晚報三年前翻攝蘋果日報照片,遭《蘋果》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但因聯合晚報有標註翻攝自蘋果日報,遭法官裁定為合理使用,在12日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判《聯晚》勝訴,民事訴訟也一並駁回。引發部份同業譁然,傳播學者也認為,此作法不符合新聞專業。

 蘋果日報2009年獨家拍到立委吳育昇與孫仲瑜上薇閣的照片,《聯晚》翻拍該照片後刊登,遭《蘋果》控告違反著作權法。15日最高法院判決因照片不具原創性且對蘋果的銷售影響並不大,因此判《聯晚》無罪定讞。有線上攝影記者說:「看到這樣的判決,令人氣憤。最後受損的將是報社的權益,若照片可以任意引用,那記者就等別人拍就好了。」

 聯合報系總管理處影音事業處影音新聞部綜合中心主任林全洲則回應,這是司法正確的判決,因為這行為本身沒有損及《蘋果》的權益,且有標示出處。但這是一個不得已的做法,並不是一個常態。

 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院長倪炎元說:「我們看得不是法律上的正當性,而是專業的正當性。」編輯就算沒考慮到專業問題也應該考慮法律問題,這場官司贏了並不代表這件事情就是對的,在專業上這是一個偷懶的行為。

 針對此案,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發表聲明強調,著作權是攝影者的最終保障,所有攝影記者拍攝的照片,均有絕對原創性,不可抹煞其專業。銘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謝祖松則說:「人物照片的創新度低,且在沒有特別的角度及模式下,普通的傻瓜相機也能輕易拍出相同的效果,這樣的照片原創性低,相對的就比較難主張著作權。而法官保有裁量權利,最後法官覺得原創性不夠,就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在專欄中替自家記者抱不平,並說此判決一出,不就表示所有記者皆可「合理使用」他人照片,何必辛苦出勤。根據自由電子報13日報導,蘋果日報法務部表示,此判決結果恐怕會影響日後媒體的新聞操作方式,他們也將把判決書內容告知編輯部,做為日後在著作權法上照片合理使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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